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8543,地址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698217.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