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8543,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3日生,住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5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56105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23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