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8543,地址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59466.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