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676208614,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勇。
委托代理人:钱微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刘洪香,女,1963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8543,地址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喜。
申请执行人***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香、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洪香、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9961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洪香、江苏亚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宝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