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2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尧,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童旅新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1号楼3层347号。
法定代表人:邹锋。
上诉人***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童旅新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徐勇
审判员  田扬
审判员  宗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