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6144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双楼村乌娄山厂房地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3R0AR0C。
法定代表人:黄仕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茵,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
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9元,合计3692元(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长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港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