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514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
原告**与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长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兰花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