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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51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术兵,江苏博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财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坎北街道大学生创业园A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梵骅,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滨海县善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医药产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财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县善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财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滨海县善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