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来、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8048号 原告:**来,男,1973年7月20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仓头王村东首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LHDJ6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公司总经理。 被委:**,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与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审 判 长 魏 涛 人民陪审员 于 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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