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2民初804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0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仓头王村东首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LHDJ6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委:**,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