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2民初8048号
原告:**来,男,1973年7月20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仓头王村东首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LHDJ6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公司总经理。
被委:**,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与被告滨州修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来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诉。
审 判 长 魏 涛
人民陪审员 于 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