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审被告: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引江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向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3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