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7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新都路**侧。
法定代表人:许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7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明礼
审判员赵峰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