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814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5GLW6E,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沈全军。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19980X3,住所地扬,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集镇v>
法定代表人:余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正阳
书 记 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