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民监3号
原审原告扬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西贾村。
法定代表人仲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扬州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扬江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殷桂荣
审判员 武兰荣
审判员 杨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