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09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春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雪莲,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
法定代表人张明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顾金美,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金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中秋
审 判 员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