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加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明才,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才、***、陈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中秋
审 判 员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