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9民初3076号
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618号35幢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C0DH0Y。
法定代表人:***,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1207P。
法定代表人:贝一恺,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钻能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