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文林安装工程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文林安装工程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9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538号
原告***。
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真武镇苏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文林安装工程队,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被告居远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油田通用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文林安装工程队、居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应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