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

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6655号
原告: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振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庆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
原告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扬州华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