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4435号
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武陟县詹店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沪杨路**。
法定代表人:薛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82.15元,由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万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