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沪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路口社区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段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民初5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应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即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原医院项目一期建筑工程(二、三)标段施工作业合同》虽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