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双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6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沪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双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市金属材料厂新汲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录。
原审被告:扬州市国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98号金域花园13幢162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国。
原审被告:徐锦国,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牛学忠。
上诉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双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市国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锦国、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逾期未交,并于2021年11月20日以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王玉霞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