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财保48号
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格大张村107号
法定代表人:唐加会
被申请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沪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艳
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城北分理处账号32×××38的银行存款8272604.3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营营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给申请人郑州上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