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木业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威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MA3X9QB37Y。
法定代表人:毕正威,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被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45Y985。
法定代表人:章文俊,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章文俊,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3889R。
法定代表人:薛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木业有限公司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文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文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文俊、江苏沪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963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该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徐庆永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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