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3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建国。
申请执行人***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