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诉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初字第02567号
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412197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振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17025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8元,减半收取7299元由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乙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