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5民初195号
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