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22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甲。
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阳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文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