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606号
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闸白塔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43559R。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养虎巷3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629650。
法定代表人:管某。
被申请人: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8312079X。
法定代表人:翟某。
被申请人: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FR1L35。
法定代表人:高某。
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