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099号
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闸白塔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田明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远,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华,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养虎巷30号2幢。
法定代表人:管存国。
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翟林尚。
被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大楼320室。
法定代表人:申正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莉,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