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陵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陵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7136-8,地址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殿云。
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43559R,地址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庆。
被执行人:陈殿云,男,195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关于**与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陵分公司、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