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6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43559R,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闸白塔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FR1L3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62965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养虎巷30号2幢。
法定代表人:管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36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并保全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鼎瑞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然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