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异242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秋玉,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根民。
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2021)苏12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底单及邮寄信息等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68409.6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5日结欠利息655973.26元,自2021年3月6日起,以2668409.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9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23日,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2021年9月23日,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向债务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认可**已取得上述债权,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债务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于2021年9月25日收到上述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债权转让方亦书面认可受让方取得该债权及相关权益,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许 冰
审 判 员 王海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俊
书 记 员 夏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