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1186号之一
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闸白塔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
申请人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000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50×××26的银行账户。经审查,该银行账户为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50×××26的银行账户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吉桃林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