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789938847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43559R,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苏1202民初5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被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35997.3元及违约金(以7359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67900元。被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向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述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二、若被告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中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12月30**迳交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恒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户名: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3210883301********;32102001210********),冻结起始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冻结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K×××**、苏K×××**、苏K×××**、苏K×××**、苏K×××**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25年1月28日止,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扬州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江苏美好置地公司的未结工程款1186670.74元,冻结期限二年,至2025年4月3日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2023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4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记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22)苏1202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