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1661号
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车站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袁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河工业园江淮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仇凤明。
诉讼代表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系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立达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8.5元,由原告扬州春晓基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徐三林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