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冀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