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25某某与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6025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车站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扬州永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