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原审被告:朱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耿友才,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扬州金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兴阳商务大厦2幢3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原审被告耿友才、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金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3月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