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91执恢39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9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萍萍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