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11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1181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9×××34)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9×××34)存款27.5万元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