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鑫江智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300911.4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1#楼东侧办公楼301室、401室,位于大港通港路39号,位于经十二路689号8幢212、214、317室,7幢311、312、313、314、317室,6幢313室,9幢第203、227室,2幢215室,4幢240、242、243、254室,3幢231、229室不动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及人员下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人员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人员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119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平波
审判员 李仁福
审判员 陈萍萍
书记员 汤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