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251440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1#楼东侧办公楼301室、401室不动产,位于大港通港路39号不动产,位于经十二路689号8幢212、214、317室,7幢311、312、313、314、317室,6幢313室,9幢第203、227室,2幢215室,4幢240、242、243、254室,3幢231、229室不动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9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