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执1790号之一
镇江润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新区经十二路689号8幢第3层317室、7幢第3层313室、7幢第3层312室、7幢第3层311室、6幢第3层313室、9幢第2层203室、9幢第2层227室、8幢第2层212室、2幢第2层215室、4幢第2层243室、4幢第2层242室、3幢第2层231室、3幢第2层229室、8幢第2层214室、7幢第3层314室、4幢第2层240室、4幢第2层254室不动产,除此之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301、401室不动产;大港通港路39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上述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清偿分配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到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下落。
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罚款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191民初2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书 记 员 钮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