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安利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8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230N。
负责人:曹云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渤,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峰,男,该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镇江市安利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87818190G。
法定代表人:仲连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1号楼东侧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77822X。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6437472Q。
法定代表人:邓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连国,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元英,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智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连贵,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冰,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镇江市安利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连国、李元英、**、倪智勇、仲连贵、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183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安利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连国、李元英、**、倪智勇、仲连贵、何冰银行账户存款455320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连国、李元英、**采取的除被申请人仲连国、李元英名下位于镇江市江南府邸21幢0101室不动产之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依法应当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连国、李元英、**采取的除被申请人仲连国、李元英名下位于镇江市江南府邸21幢0101室不动产之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培华
人民陪审员  曹 阳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