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丹徒区。
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9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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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萍萍
审 判 员 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