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执行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9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5643.5元,并负担执行费140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于(2020)苏119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