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384号
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韦跃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
诉讼代表人:封孝权,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陈丹(实习律师),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宝发,男,汉族,1946年7月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宝发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一鸣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宝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18元,由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房东升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