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611号
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503648M,住所地扬州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
法定代表人韦跃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羽,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16156082,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顾海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