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镇经执字第047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峰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镇江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镇江峰元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镇江峰元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镇经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镇江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峰元机电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进程告知于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镇经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峰元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